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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益丰药房某门店被罚 卖葵花籽油1桶150元哄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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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到家平台的“益丰大药房-江湾店”网络店铺上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多力葵花籽油5L”产品。该涉案产品的进货价格为72元/桶。疫
经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到家平台的“益丰大药房-江湾店”网络店铺上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多力葵花籽油5L”产品。该涉案产品的进货价格为72元/桶。疫情前当事人以77元/桶的价格销售了2桶“多力葵花籽油5L”。根据进销差价率公式(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的计算,当事人在京东到家平台的“益丰大药房-江湾店”网络店铺销售该涉案产品的进销差价率达到了1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哄抬物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2022年4月18日我局接线索反映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湾店在京东到家平台上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多力葵花籽油5L”产品,涉嫌哄抬物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4月19日,我局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处理。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07月14日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4月15日以150元/桶的价格共销售2桶“多力葵花籽油5L”。当事人销售“多力葵花籽油5L”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2元,在案发后已将违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现要求你单位:?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到家平台的“益丰大药房-江湾店”网络店铺上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多力葵花籽油5L”产品。该涉案产品的进货价格为72元/桶。疫情前当事人以77元/桶的价格销售了2桶“多力葵花籽油5L”。根据进销差价率公式(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的计算,当事人在京东到家平台的“益丰大药房-江湾店”网络店铺销售该涉案产品的进销差价率达到了108%。?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的进货凭证和销售截图,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文章来源:《中国药房》 网址: http://www.zgyfzzs.cn/zonghexinwen/2022/0727/1567.html